第一章 总 则
第1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,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经费来源于学校计划、单位自筹的维修、改造、装璜等工程项目。
第3条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,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,确认安全、可行,方可施工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4条 总务处是主管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,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管理职责
第5条 总务处基建修缮科的职责是:负责维修项目立项、报建、编制计划任务书、经费预算、合同签订、项目监控(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)、项目验收等。
第6条 依据学校批准的维修计划,代表学校(甲方)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,提出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,并签订工程合同。
第7条 对学校下属各单位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。
第8条 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、价格进行鉴定认可。
第9条 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,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。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。
第10条 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,汇总工程结算资料送审。
第11条 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。
第四章 维修项目申报程序
第一节 申报程序
第12条 全校各单位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,均应有书面请修报告和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,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签字后送交总务处基建修缮科。
第13条 修缮科根据报告内容,依据轻重缓急,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全校的维修工作计划,报学校审批后,有计划的安排维修。
第14条 小型维修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,均应办理申报、审批、立项手续,对于未经总务处批准而擅自施工的,审计部门不予审计,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。
第15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总务处基建修缮科。
(1)临时性的紧急工程。
(2)校区内突发的影响正常办公或安全的抢修工程(如水管爆裂、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)。
第二节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
第16条 零星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、教学科研用房、学生宿舍的改造、扩建、装璜,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,道路、路灯、上下水改造等,其造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。
第17条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—15万元以上的各类维修、改造、扩建、装潢等工程项目,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,待经费落实后,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。
第五章 施工管理
第18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,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总务处基建修缮科应在施工质量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。
第19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。
第20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。
第21条 施工中,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材料。
第22条 施工中的隐蔽工程,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,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,一般不得后补,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一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。
第23条 施工中,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,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,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“停工整改通知单”。
第24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,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,不得污染道路,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,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。
第25条 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,否则,按《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环境、绿化、保洁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26条 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总务处批准,否则,无条件拆除。
第六章 工程变更
第27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图施工,若确需变更,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,经总务处及相关部门签字后,变更才为有效变更(涉及造价较大增减的工程变更,需提前三天报送分管领导,工程变更需同步签证,不允许后补)。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,不列入决算。
第28条 发生3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时,在不超出工程概算时,由总务处处长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后批准;3万元以上的上报分管校长审批,变更超出工程预算时,1万元以内由总务处审批;1万元以上报分管校长审批。
第七章 竣工结算
第29条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,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经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,工程结算审核确定,扣除保修金后,余款一次付清。
第30条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时,在本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线路及管网改造,必须提供竣工线路和竣工管网图一式两份
第31条 验收合格后,施工单位按总务处要求将施工资料报送总务处,经总务处初审、签章后,报送学校审计处。
2021.8.13